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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程序缺陷该如何解决?

www.huilaomo.com 2024-06-14 婚姻家庭

1、结婚登记程序缺陷该如何解决?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问题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假如觉得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缺陷,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其他结婚登记有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预。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婚龄,男不能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能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需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结婚以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备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致使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置,不能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爸爸妈妈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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