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维持一致是承诺最重要的要件,承诺需要是对要约完全的、单纯的赞同。由于受要约人假如想与要约人签订合同,需要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不然要约人就可能拒绝要约人而使合同不可以成立。假如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者变更,便不可以构成承诺,而应当视为对要约的拒绝。但觉得同时提出了一项新的要约,称为反要约。判断承诺的内容是不是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并不是易事,受要约人对要约简单地回答赞同并不多见,因此,需要对受要约人的承诺进行剖析。假如只是表述的形式不同,而不是实质的不同,则不应当否定承诺的效力。假如承诺中提出了一些新的条件,就要剖析这类新的条件是不是从实质上改变了要约的内容,假如没从实质上改变要约则应当觉得是对要约的承诺,假如从实质上改变了要约的内容,则不应觉得是一项承诺,而应是对要约的拒绝并可能构成反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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