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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份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清偿条约是不是具备法律效力

www.biu461.com 2025-03-29 婚姻家庭

二000年2月2日,甲男与乙女因感情不合决定解除夫妻关系,双方在自行拟订离婚协议过程中,甲男因感觉乙女与第三人丙男志趣相投,便约定“家庭债务捌仟元(含信用社借款壹仟伍佰元)由甲男负责归还伍仟元(含信用社借款),由乙方负担叁仟元;如乙与丙结婚,信用社借款壹仟伍佰元由乙负责清偿”。协议订立后,双方到民政所办理了离婚手续。二00一年6月,甲男到信用社交清了借款本息贰仟壹佰元。二00三年3月,乙女与丙男成婚,为此甲男以乙女违背离婚协议为由,诉请法院需要乙女负责返还代为清偿的借款本息贰仟壹佰元。本案中,对原告甲男诉请应否支持,焦点在于“如乙与丙结婚,信用社借款壹仟伍佰元由乙负责清偿”的条约效力认定问题。一种看法觉得,该协议条约是双方当事人对债务清偿责任分配的真实意思表示,非欺诈、胁迫行为,没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现该条件“乙女与丙男结婚”已成熟,故该条约具备法律效力。乙女应依诚实信用原则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另一种看法觉得:依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婚姻、收留、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由于身份关系并不是买卖关系,当然不应受合同法调整,本案离婚协议应由婚姻法调整,一方违反该协议,另一方不能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而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该条协议表现形式是关于对债务清偿进行协议,实质上是一种对乙女与丙男结婚的制裁条约。而《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规范”,故本案中甲男对乙女婚姻自由行为进行约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约定条约无效,因此甲男的诉请不应予以支持。本人同意第二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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