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与马某于1992年结婚,结婚以后生一女。
1998年举家从内蒙到北京创业,两人一同创办了一家文化传播公司,主要从事图书的出版发行。夫妻感情较好。,马某从外地出差加来后,开始表现异常,一个月后马某第三到同一地出差,回京后即向石某表示,他已与当地电视台节目主持人郭某发生性关系,两人感觉非常不错,他要与石某离婚。之后,马某与郭某的关系公开化,郭某来到北京,两人开始租房同居,据石某称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邻居也觉得两人是夫妻。
、马某起诉离婚,后撤诉。石某提起刑事自诉,起诉马某、郭某重婚,此案现在仍在审理之中。因被告人郭某故意躲避,法院没办法送达传票,法官需要刘帮助探寻郭某下落,17日,在堵截郭某的过程中石某之兄被马某之侄李某开车碾压致死。,石某提起离婚诉讼,因刑事自诉案尚未审结,离婚案暂停诉讼。
在婚姻存续期间,两人拥有了肯定的财产,主要包含:房子四套,分别坐落于内蒙古某市与北京的某两区;东南牌轻型客车一辆;一同债权约130万元;图书版权、销售权;库存图书约130万元,图书收入、房租收入与主要家庭用品与办公家具、设施等,除此之外还有银行存款,但具体数额刘不知情。债务约30——40万元。两人关系恶化后,马某开始隐匿、转移、变卖财产。马通过关系欲私自将内蒙古的两套房地产转卖,被石发觉,石携带办案法官来到某市,法院对房管部门下达了房地产不可以过户的裁定,后马又将轻型客车转卖,部分库存图书转移,银行存款亦被转走,办公设施及家具被拉走隐匿。面对这种情况,石某曾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法院需要石提供相同数额的担保,石无力拿出这笔钱和财产,只好取消。
中心觉得,这是一块较典型的离婚财产纠纷案,有不少法律及司法实践问题值得研究和考虑,故决定为石某的离婚案提供法律援助。
此案所引发的有关法律及司法实践的问题主如果:
1、?离婚案中夫妻一方或双方隐匿、转移、变卖一同财产的状况不少,尤其是在一方从事生产经营,另一方不学会财产情况的状况下这种行为更多。在现有些法律环境下,怎么样从当事人的角度、维权组织的角度与司法机关的角度防止或解决此问题?
2、?财产保全问题。财产保全无疑是防止夫妻一同财产被隐匿、转移、变卖的一个有效的法律渠道,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供相同数额的担保。而在离婚案中,提出此申请的主如果弱势一方,总是无力提供担保,结果只能是眼看着他们将财产转移走。是不是能对现行的财产保全规范进行一些补充和健全,以解决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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