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时间应怎么样界定?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第三十号法释作出如下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指及的“不可以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学校同意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和“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缘由而没办法保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建议》指出: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质需要、爸爸妈妈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质生活质量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率给付,负担两个子女的可适合提升,但最高中一年级般低于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率计算。
抚养费给付的时间:
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假如子女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以已我们的劳动收入为保持生活的主要来源的,可给付至十六周岁;2、在校的,给付至高中毕业。
抚养费的变更包含增加、降低和免除三种状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去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很难保持子女孩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质所需抚养成本超越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由于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成本;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样的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质量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状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降低给付状况,主要指给付一方,因为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多数抚养费,那样可请求降低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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