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中国合同法》第2条则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对比来看这两个规定并无任何本质有什么区别,只是《合同法》把《民法通则》的“民事关系”具体指明为“民事权利义务”而已。依据《民法通则》中对合同的概念,有些学者觉得该“协议”一词应包括双重含义:一为合同,二为合意。所以有些学者也觉得: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而合同的成立就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这种理解应当说是比较正确的。那样,当事人各方通过订立合同的方法来进行买卖,如何才能使合同被法律认同和保护,即合同的效力不论是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应着重关注的一个要紧课题。因为司法讲解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与司法实践中对合同的效力在理论认识上的不同甚至是混乱,使得对其进行研究更具备强烈的实践指导意义。
第一大家需要明确一个基本首要条件是,《合同法》的一个主要目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因此,《合同法》应当勉励买卖而并非加以限制,其显著的表现就是最大限度地使一个已经存在的合同合法有效而不是把很多的合同都认定为无效。同时,作为私法范围的一类要紧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应充分保护公民的“自愿”而不必进行过多的限制和干预。《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备法律约束力。都具体规定了对依法成立的合同进行法律保护。因此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成了国家对合同的认同、保护与干预的具体内容之一。依据合同法理论、《合同法》的现行规定及司法实践,大家可以把合同的效力主要分为合同有效、合同无效、效力待定和可变更可撤销的四种效力种类,与此对应产生四种效力种类的合同,本人将依据不一样的效力情况进行相应的具体研究。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之所以要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出前置式的讨论,乃是由于其直接构成下文有关论述的基础,具备要紧的基础性用途。笔-者觉得,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应为两个性质不一样的法律定义,尽管其二者具备较强的联系,但其不同也是显而易见的,不论是在合同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有着极其要紧有哪些用途。《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有些学者据此觉得国内《合同法》倡导的是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统一论,而不承认使用“离别论”的理论。这类学者觉得“离别论”存在三个主要缺点,其一“是把合同自由交给了当事人,而把合同的依法与生效留给了国家去评价,当成合同的外部原因”,其二便是“误导了当事人,它告诉当事人,只须坚持“合同自由”,合同即可成立,而合同是不是依法和生效,则是国家的责任。”其三是“逻辑上错误,合同成立,意味着当事人应当依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它又可能无效,又如何能约束当事人,让当事人履行合同?”笔-者觉得这种看法的原因并不充分,第一,依据《合同法》第44条来看,主要包括了两个方面的意思,其一是合同应当“依法”,其二便是指出了合同生效的时间。在通常情况下,若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则其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该条约尽管规定了大部分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的同一性,但并不表示合同成立与生效是完全统一的,在当事人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可适用。在日常,不少合同都分为合同签订或成立的时间,而另定一个具体时间才让合同生效,也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认同。《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就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该条规定也强调了合同成立的“依法”性,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大概生效。如此会促进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需要“依法”,如何会误导当事人呢?第二,该书作者对“离别论”的三个缺点也都没办法成立:第一,合同自由与合法并不矛盾,合同的成立本身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而“生效”则体现出了法律对其认同和保护,这其中包括了法律对其订立合同行为的法律评价。第二个看法的担忧也是多余的,由于只有“依法”才大概“生效”,直接告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要“依法”,如何会“误导当事人”?至于第三个看法更是有误,合同成立后未生效前,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可以遭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所以假如成立后未生效前根本就不必履行,也没办法请求予以强制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假如因违法而无效,相他们只能依据缔约过失等责任请求法律予以保护。所以,无效合同与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根本就没办法约束当事人,哪来什么“逻辑错误”呢?相反,该文作者在其随后的论述中不只列举了“统一论”的例外情形,而且指出:“但即是规定了经批准、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假如未经批准、登记,对该合同也不可以都确觉得无效,对于其中内容合法的合同,审判机关或仲裁机关应当尽可能挽救确认其为未生效,让当事人补办登记,批准手续,补办将来仍应确觉得生效。”等等。合同既然未成立,那样让当事人补办登记、批准手续的依据何在?这才是真的的自相矛盾。因此笔-者觉得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应当是性质不同但又紧密联系的两个定义。而且《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等也规定了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才生效的情形,也证实了合同成立与生效之间所存在的差异。所以有些学者觉得“合同成立的规范主要表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规范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一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的干涉”是不无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