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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化工厂工人王某某因公受伤七年之后才提出认定申请,因不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不予受理公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王某某的申请已经超越法定时限为由,终审判决保持北京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申请不予受理公告书》。
????王某某于1997年3月19日到北京某精细化工厂工作,负责安装设施。同年3月30日,王某某在工作过程中被重物砸伤,被诊断为高位截瘫。
1997年5月29日,化工厂与王某某签订补偿协议书,约定由化工厂一次性付给王某某生活补偿费10万元。
?????时隔七年之后的,王某某向大兴劳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大兴劳保局以王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越申请时效为由决定对其申请不予受理。王某某不服,24日向北京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大兴区人民政府作出保持大兴劳保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公告》的复议决定。为此,王某某向北京一中院提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诉讼。
????王某某觉得,《条例》是1日起实行的,而他受伤是在?1997年,并不适用该条例;即便适用该条例,申请时效也应当从1日起算。因此,王某某2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没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1年的申请时效。
????一中院觉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区域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规定本条例实行前已遭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没有完成工伤认定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实行。《北京推行<工伤保险条例>方法》规定规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越1年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因此,工伤认定申请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王某某于1997年3月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迟至适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时限,故北京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公告》认定事实了解,程序合法,适使用方法律法规正确。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予以保持。
????承方法官表示,假如发生工伤事故,必须要准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然超越法定时限后将没办法维护劳动者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法官还建议,发生工伤事故后应该根据法定程序处置,最好不要私了。王某某之所以在时隔7年之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主如果由于事故发生时与工厂私下达成共识,由工厂一次行补偿10万元,但多年的治疗费和生活费已经将这笔经济补偿款用殆尽,目前高位截瘫的王某某没经济来源,期望可以通过认定工伤由单位承担以后的生活费和治疗费。但,因为超越法定时限,王某某的请求被依法驳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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