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在实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实行理念的建议》中指出,单位被实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营运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手段的,应举证证明其并不是单位的实质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职员。
人民法院经审察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手段。
但实践中,总是有挂名“法定代表人”离职后需要公司予以变更的,公司由于种种缘由迟迟不予变更,致使其因公司债务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手段。
新公司法颁布后,这个问题迎刃而解。
新《公司法》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据此,辞任法定代表人只须举证证明自己已经辞去董事或经理之职,或者已经从公司或关联公司离职,就能需要法院依法解除对我们的限制消费手段。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