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区域工伤申报程序有哪些
工伤认定方法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别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别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域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状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赞同,申请时限可以适合延长。
根据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依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别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根据本方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需要,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参考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员工一同进行,并出示实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员工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依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职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采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采集的有关规定实行。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员工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帮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与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有关职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状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别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别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需要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需要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参考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区域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员工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守旧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
为提供状况的有关职员保密。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员工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觉得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觉得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参考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获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十九条《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情:
用人单位全名;
职工的名字、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字、受伤害经过和核实状况、医疗救治的基本状况和诊断结论;
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情:
用人单位全名;
职工的名字、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暂停,并书面公告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了解、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实行。
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填表日期:年月日
职工名字
性别
出过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职业、工种或工作职位
参加工作时间
事故时间、地址及重要原因
诊断时间
受伤害部位
职业病名字
接触职业病
风险职位
接触职业病
风险时间
受伤害经过简述
申请事情: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用人单位建议: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察资料和受理建议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
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了解。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址,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是什么原因与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病人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等意料之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明;
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缘由受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
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
是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别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7、申请事情栏,应写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签字。
8、用人单位建议栏,应签署是不是赞同申请工伤,所填状况是不是属实,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察资料和受理建议栏,应填写补正材料或是不是受理的建议。
10、此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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