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险草案专家谈?1月十日,备受瞩目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甫一公布便遭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为使正式颁布的法规更为健全,记者采访了几位专业人士,请他们对草案建言献策。司机无责时怎么样理赔?记者:赔偿问题主要集中在草案的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其中规定受害每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有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因过错所应承担的责任”,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同时也规定了保险企业的追偿权和免责条约。理赔问题一直是个热门,特别是在司机无责的时候,各位专家如何看?胡滨:草案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不同。条例是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并且已经推行。条例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一步细化和补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无论是人身伤亡,还是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均在责任限额内赔偿。而草案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将人身伤亡赔偿与财产损失分开:在人身伤亡方面的赔偿,草案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维持了高度一致,即无论司机有无责任,对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都要依法赔偿,保险公司应赔偿,投保人的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但在财产损失赔偿方面,草案却按过错责任进行赔偿,司机无责任时,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的规定不同。假如依草案规定,司机承担了肯定的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将会使投保人转移风险的目的很难达成。草案与道路交通法规定的不同还可能出现违反法律和保险原理的现象。依据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因过错所应承担的责任”,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如此,当被保险人对受害人财产导致损失有过错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而受损失予以赔偿;当被保险人对导致受害人财产损失没过错时,保险公司将不赔偿被保险人因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而受的损失。这等于说,假如被保险人小心驾驶,其可能得不到赔偿;假如被保险人疏忽大意,却反而能得到赔偿。这不该是法律所应鼓励的行为,也与保险原理相违背。保险费率如何算才合理?记者:关于保险费率的问题,草案规定,强制保险的保险条约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送保监会审批。保监会根据强制保险业务大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草案对以后的费率浮动标准没具体规定,那样应怎么样确定保险费率的规范呢?刘春:第三者强制保险的保险费应该是统一金额的。强制保险的保费不应该有“费率”,而应该是怎么收费。现在,保险公司经营的各种机动车辆保险的费率都是根据汽车价值的肯定比率来计收保费的。我觉得,第三者强制保险的保费不应该按这个方法,不是汽车越贵交的保费越多,而应该像养路费和车船用税一样,不分汽车的价值,按车型统一交一个数额,由于,赔偿给第三者导致的损失与所驾驶的汽车的价值没关系。既然责任限额是统一的,第三者强制保险的保险费就应该是统一的。或许有人觉得,性能越好的车,事故的几率就越低,倒是性能差的车应该多交保费呢。调整保险费率幅度较大的进行听证不是“可以”,而是“应当”!不只调整保险费率要听证,确定强制保险的费率也应该进行听证。草案第八条的规定把减少保费的条件限制过严,由于不是所有些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都与第三者强制保险有关。本人建议只须被保险人在上一年度没发生第三者强制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就应当在下一年度减少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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